文证审查是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证据审查的方式之一。我国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的职责。我国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此种审查范围、程序、主体、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文证审查是法医学的鉴定方法之一,在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鉴定中经常遇到。法医学文证审查,是指法医学鉴定人根据案件中有关文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研究,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在法医学鉴定中,文证审查与鉴定结论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1)由于条件所限或失去其他检验时机,文证审查是唯一的鉴定方法,根据文证审查直接得出鉴定结论;(2)文证审查与活体检验或尸体体验等同时作为鉴定的方法,依据审查意见和检验结果作出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