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心理,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自首投案,主动交待罪行,愿意接受司法审判的心理。主要起因:(1)迫于刑罚的威慑力,畏惧刑罚的严厉;(2)对实施的犯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感到悔恨;(3)在社会舆论、群众团体及亲友的指责、劝说下,内心懊丧,孤立无助;(4)想立功赎罪;(5)愿弃恶从善,重新做人;(6)自责、自我惩罚;(7)逃避犯罪同伙、团伙的压力,寻求司法保护等。作为一种积极的心理变化,有助于犯罪人犯罪心理结构的良性转化。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正确适用自首和立功制度,特别是厘清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对于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刑法对自首和立功实体规定的相对稳定性,从宽处罚规定的相对原则性以及对自首立功证明材料的证据形式、证据效力等规定的相对匮乏性,面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表现形式各异的类似自首和立功行为,实务部门认定时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