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应申请向面临或遭遇巨大困难或危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帮助,使其摆脱困境或危险的具体行政行为。《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上述规定是行政救助的宪法依据。此外,《军人抚恤优抚条例》第20条规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生。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规定发给护理费。”这也是行政救助的典型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