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补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补救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当在合约的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时,原告会对被告(违约方)提出起诉,被告则可能会提出辩解。被告的辩解可以分成两类:一是“立约抗辩”,即被告声称在合约订立时就存在不正常的因素,使得合约不完全,妨碍了合约的合法性;二是“履约抗辩”,即被告声称在准备执行合约的过程中出现了意外的情况,导致他无法履行合约。被告抗辩的目的自然是要求法院免除其合约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效率的原则,将依据合约是否完全的有关标准,来判定违约方所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以此来作出是否应该免除违约方合约义务的判决。如果合约是完全的,法院可能会判决违约方赔偿违约受害者所承受的实际损害,即违约补救的“法律救济”(亦称“法律补救”);法院也可能会判决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即违约补救的“特定履行” (亦称“衡平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