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继承(partial succession)又称“不完全继承”,由于国家部分领土主权的变更而引起的局部性继承。部分继承发生于以下几种场合:分离、独立和部分领土转移。当一个现有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从该国分离出去建立新的国家或与他国联合时,该现有国家并未消亡,因而未被他国所取代,只不过是其领土主权范围有所缩小。同样,殖民地和附属领土脱离殖民国家和宗主国,获得独立,也不影响殖民国家和宗主国本土的继续存在。当一国将其一部分领土割让或出售于另一国,或同另一国交换各自的部分领土时,割让、出售或交换领土的国家也并不因为移转部分领土而不复存在。因此,无论是国家的分离、独立还是部分领土移转,都只产生不完全的国家继承关系。这几种情形都表明被继承国仅丧失一部分领土或主权,它们作为国际法主体依然存在,而继承国只是在有限范围内继承被继承国的主权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部分继承这一概念仅适用于国家的继承,而不适用于政府的继承。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新政府的成立即否定了旧政府的存在,而不发生政府的部分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