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解除,是指当事人按照事前约定或事后达成的解除协议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在意定解除场合,解除权产生于当事人之意思,而非法律直接规定。意定解除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前文已阐述之协议解除;另一种是约定解除。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约定解除作出了明文规定。设置约定解除制度,一是民法之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合同法之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即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之禁止性规范,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或情形;二是适用民商事交易的复杂性及立法的滞后性,民商事交易尤其是合同交易环境多变,主客观条件随时有变化可能,完全依赖立法确立的法定解除情形,显然不能适应当事人需要,允许约定解除条件可以更好地顺应情势,弥补法律缺陷。比如约定违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不论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