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布莱克氏法律词典》,国籍即“一个人基于隶属某个国家的事实而具有的身分或资格”。它与公民资格或国民资格相对应,都用来确定个人与国家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不过后者用于国内法,而前者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国际法上,强调“不论个人身居何处,都同其本国有着隶属关系”。是保证一个人的权利在国际上获得本国保护的条件。毫无疑问,国家有权以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国民,因此国籍得失问题原则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即一国的内政问题。国籍的取得莫出五类,一者为出生取得,二者为归化取得(广义),另有因回复(或恢复)、吞并、割让三种次要方式而取得国籍。与此同时,国籍的丧失方式亦有多种。国家间民事交往的频繁进行,以及国籍得失的多样性使得国籍冲突在所难免,积极冲突(一个人兼有两国或多国国籍)与消积冲突(一个人无任何国籍,成为无国籍人)并不鲜见;并且由于国籍问题的国际统一化进程步履缓慢,许多国籍纠纷尚处在以双边条约的形成解决的层面上,入籍需要何种条件,一国的国籍赋予在国际上的接受程度如何,遇有国籍冲突如何解决等诸多事项尚未在广泛的范围内达成一致,更得国籍问题繁芜难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