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制是有关事前限制新闻出版的制度。这类制度开始于16世纪,至当代仍有一些国家不同程度地实行这类制度。在这类制度下,出版物不仅在出版后受法律管束,在出版前,还要受到检查或其他约束。预防制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检查制。这是预防制中最严厉的一种,即在出版物出版之前,将清样或文稿交专门的书报检查官检查,检查官有权禁止出版或删去他认为不宜出版的内容。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报律》即规定实行这种检查制度。当代国家中实行这种制度的已甚为罕见。(二)保证金制。即在出版物(主要是报刊)出版之前,当事人必须向有关机关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如果出版后被认为触犯了法律,则没收保证金,或将应科罚金及诉讼费,先以保证金扣抵。这种制度从经济上向当事人施加压力,预防违法。《大清报律》在规定实行检查制度的同时,还规定实行保证金制度,这种双重预防在当时的世界上也不多见。当代国家中实行保证金制度的已为数极少。(三)批准制,也叫申请制。即在出版之前,须向政府申请,批准与否,由政府决定。当代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比较多。1930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出版法》规定实行批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