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是用以调整有关信息的生产、处理、流通、使用和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本世纪60年代以后,欧美发达国家陆续健全这方面的立法。信息的硬件形态和软件形态都凝聚着智力劳动,这样的成果具有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因而这些信息产品的占有、流通、使用便需要由法律作出一些规定,以调整各种信息关系。这类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信息基本法。概括地规定有关信息关系的基本问题。(二)信息民主法。这是保障信息公共设施的民主经营和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法律。(三)信息技术法。这是将信息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技术规程作出法律规定,包括信息的产生、检测、变换、存贮、传递、处理、显示、识别、提取、控制等一系列技术规则。(四)信息保护法。这种法律保护存储于计算机中的信息,对窃取行为作出惩罚性规定。(五)信息防污法。这是对禁止和消除由于信息的无秩序、计算机病毒等造成的对人和社会的危害做出法律规定。(六)信息保险法。这是对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信息形态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失而进行保险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