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并不是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领域,使用这一术语旨在描述公益律师所服务的对象。与布兰代斯所称的作为强大经济利益代表的传统律师不同,公益律师选择代理那些无人代理的个人或团体。为社会公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便于更多人投入公益。由此产生的一个重大结果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当然,公益法这一术语本身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它包含了一个宽泛的律师和非律师们的活动领域,涉及民权、民事自由、妇女权利、消费者权利、环境保护等等。但是,通常关于公益律师仍然保留了为弱势人而战的含义,即代理无人代理的和易受伤害的社会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