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司法是把政府法律事务、审判和检察机关的人员培训、调配和其他行政事务、狱政管理以及对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法学教育等的管理都归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集中管理的主张。在许多西方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就是“大司法”的体制。如:美国的司法部同时拥有代表国家出庭诉讼、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法院行政事务、调查联邦法律执行情况、管理狱政及其他内政事务的职能。苏联的司法部担负着组织起草、编纂法律、法规、条例并保证其实施,对法院实施组织领导和对法官、律师、公诉人的公务行为加以监督,促进国民经济部门完善法律顾问工作,管理法制教育和律师工作的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