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是指调整交战各方之间、交战各方与中立国及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规范交战行为以及保护平民、伤病员与战俘和有关战争责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战争法的内容涉及战争的开始与结束; 交战各方之间、交战各方与中立国及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对平民、伤病员与战俘的保护以及对战争罪犯的惩治等方面。在除内战以外的情况下,战争法也被视为国际公法(万国法)的一部分。分类 战争法可分为两大类: 战时法,关于战争中可接受行为的法律。 诉诸战争权,关于使用武力的可接受理由的法律。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调整交战国之间和交战国与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之间关系,以及作战方法和手段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作用在于保护中立国、非交战国和交战国的合法权益,保护平民,并使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免遭不必要的非法的伤害。虽然国际法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但在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存在的情况下,产生战争的根源还存在 , 因而限制和约束作战手段和方法,以减少战争的残酷性,具有现实和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