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定力
(政治学术语)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因为违法而被有关机关撒销或变更以前,被推定为合法的,要求公众予以尊重。公定力是相对的,在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况下,行政行为自作出时起即无效。作为行政行为基本效力的“公定力”一词源于德国行政法学,经由日本学者明确表述,后进入中国行政法学界,迄今仍是行政法学基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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