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犯是“私犯”的对称。古罗马法中犯罪的一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犯罪行为。公犯最初由“国民会议”审判,后改由“控诉法院”审判,任何罗马市民都可以控告。公犯可以分为例外公犯和固定公犯两种,前者适用于特别诉讼法,法官有量刑的自由权,后者适用于普通刑事诉讼法,采取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后来由于特别诉讼法的废止,二者的不同仅在于法定刑一项,所以有些学者将公犯分为法定刑的公犯与非法定刑的公犯两种。公犯的分类,约有对国家的犯罪、对宗教的狙罪,对风化的犯罪、对个人的严重犯罪四种。对于国家的犯罪包括叛逆罪、侵吞公款罪、违法征收罪、意图妨害选举的非法结社罪、伪造货币罪、伪造度量衡罪等。对于宗教的犯罪有输入异教罪和侵占祭物罪两种。对风化的犯罪有奸非罪、淫逆罪、代人引诱为奸淫行为罪、猥亵罪、亲属相奸罪等。对个人的严重犯罪有故意杀人罪、杀尊亲属罪、暴力罪、略诱罪、窃盗畜牧罪、收受赃物罪、重利罪、堕胎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