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补偿强度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生态补偿强度应当按照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质量和数量,对补偿产权主体环境经济行为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补偿;二是基于生态产权主体环境经济行为的机会成本补偿模式。从实际的操作可能性来看,第一种计算方法不但存在计量方法和标准的无法统一的困难,而且按照现有的计算理论和方法所得出的生态效益的结果往往偏大,难以为社会所接受。以机会成本计算生态效益的补偿基数,在财务上有一定的操作可行性。基本内容补偿强度是与静态补偿标准比较而得出的,因此它应该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它能够表明动态化补偿标准相对于固化补偿标准的改进程度;二是它还应该能够表明与继续耕种土地的利益水平相比,动态化的补偿标准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失地农户的利益。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首先便是使生态资源价格反映价值,只有对生态资源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确定生态补偿强度,才能顺利构建生态补偿机制。通常对于生态补偿强度的确立可以从两个方面衡量:一是生态补偿主体环境经济行为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二是生态补偿主体环境经济行为的机会成本。同时,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是建立在放弃未来价值的基础上,所以生态补偿的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