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国际海域,各沿海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广大海洋。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十八条指出:公海部分的规定适用于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根据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的原则,上述《公约》规定了对沿海国和内陆国一律适用的6种自由:①航行自由;②飞越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④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⑤捕鱼自由;⑥科学研究自由。但③与④如涉及到大陆架时,须经沿海国同意。⑤应受关于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和养护的规定限制。⑥除涉及到在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并承担对沿海国遵守一定条件的义务外,还"必项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适当顾及依照《公约》规定的同'区域'内的活动有关的权利",并遵循关于海洋科学研究应用于和平目的、使用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不应对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有不当干扰,遵守依照《公约》制定的一切规章、不应提出对海洋环境任何部分或其资源的任何权利与主张、不应对已确定的国际航路构成障碍以及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下应承担责任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