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权是公证机机构依照法律原则和规则就公证申请人提出的公证请求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辨别、选择与断定的权力。公证权长期以来依附于国家行政权,公证活动也习惯地被视为行政活动,这种对公证权的认识和界定,妨碍了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制约了公证职能的有效发挥。公证权的独立性日益明显化。公证权的独立性要求公证权从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其他各种国家权力中分化出来,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其固有的属性和所负载的功能,在制度上予以独立设计。公证权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公证权的"公共属性"以及"国家权力属性"的丧失。中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不能走英美的私证之路,甚至也不能将其完全定位于社会自治的范畴。基本内涵公证权在法律运行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根据立法行为而产生,与行政行为相互联系并相互配合行使的,以公证申请人的事实或法律主张为启动前提并针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的一种司法权。与同为司法权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同,公证权处理的是无纠纷为前提的单方提出的事实或法律主张,以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启动。 在当事人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客观上有维护其自身法律安全的强烈需要。这种法律安全表现为一是对有关法律事实等既得利益的确认;二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