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法又称“教会法”、“宗规法”、“神权法”。有广狭二义。①广义的寺院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及基督教的一些教派(如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的各种法规。②狭义的寺院法,专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律。法学著作中经常使用的是后一概念。产生于西欧中世纪。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吸收了若干罗马法原则。西欧中世纪的重要法律。渊源主要有:教皇诏令、宗教法院判决、宗教大会决议。内容相当广泛。它规定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而且在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继承、犯罪、诉讼等方面都有规定。[1]寺院法亦称宗规法或天主教教会法,它对世俗事务特别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干预,是随着教义的传播、教权的伸张和教令的统一而逐渐强化的。寺院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主要内以《新约全书》、《使徒约章》、《使徒教律》以及宗教大会的决议、教皇颁发的教令集等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