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最新国防法全文包括总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等共十二章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