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海印股份出具警示函:历数7大问题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海印股份出具警示函:历数7大问题

6月24日,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861,以下简称“海印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年6月12日,海印股份发布《关于签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披露公司拟与许启太及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珠公司)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产业化运营的相关事项。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海印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海印股份存在的7大问题:

一、对许启太及其研究团队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披露不准确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为,54号公告披露“许启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对非洲猪瘟的预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并拥有相关专利技术”,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情况是,2019年5月24日,许启太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提交了“一种防治非洲猪瘟的药物组合物及其提取物、注射液和应用”的专利申请,截至54号公告披露日,该专利申请仅处于网上自动受理状态,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

二、对今珠多糖注射液属于疫苗的披露不准确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为,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签署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56号)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为兽用制剂,并非疫苗,54号公告中披露“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对支付履约保证金情况的披露不准确

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了《合作合同》,而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6日向今珠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即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早于《合作合同》签订但,54号公告披露“在合同签订后,公司拟根据合同约定为许启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提供10,000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未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条款

海印股份与许启太及今珠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第一部分第十二条约定“甲方(海印股份)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其(乙方相关陈述、保证及提供的复印件)真实性未做核查,乙方(许启太)和丙方(今珠公司)也未提供资料供甲方核查”。但海印股份未在54号公告中披露上述条款,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五、对今珠公司股权结构的拔露前后矛盾

54号公告披露,今珠公司股东为自然人许可和陈玉鸾,各持有该公司50%股权,许可为今珠公司实际控制人,而海印股份2019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59号,以下简称59号公告)披露,今珠公司股权为许启太及研发团队所实际持有;今珠公司股东已变更为许可和郦福妹,均为代持人,54号公告与59号公告披露的相关内容存在矛盾。

六、对今珠多糖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的披露缺乏相关依据

截至2019年6月20日,海印股份尚未取得关于今珠多糖注射液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预防有效率的相关实验结果等支撑性资料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农业农村部网站2019年6月13日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未申请兽药注册,相关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也没有开展过相应动物实验,报道所称“今珠多糖可有效防止非洲猪瘟”缺乏科学依据。综上,54号公告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缺乏相关依据,不能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对今珠公司未来业绩预测和生产基地建设等情况的披露缺乏相关依据

54号公告披露,今珠公司“预测2019-2021年营业收入5亿、50亿、100亿,净利润2亿、10亿、20亿”以及“启动年产10亿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GMP生产基地的建设”。经查,海印股份在公告披露前未对上述情况开展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和尽职调查,未对相关事项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进行研究分析,不能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因此,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认定,海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海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董事、总经理邵建佳,董事会秘书潘尉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陈文胜,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责成海印股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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