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电视剧《五星大饭店》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播出,导致某品牌未如期植入该剧,海岩的影视公司被代理该品牌的广告公司起诉,除了被要求返还40万元合同款外,还遭索要31万余元损失。近日,顺义法院已受理此案。
《五星大饭店》
北京龙之星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称,2006年1月6日,该公司与海岩的影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广告公司付费后,影视公司要在其出品的电视剧《五星大饭店》中,按约定方式在电视剧情节里宣传广告公司代理的某品牌及产品,同时约定该剧最晚首家电视台播放时间为2006年11月15日。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依约支付了40万元,但《五星大饭店》至2007年2月15日前仍未能如期播出。龙之星广告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拖延3个月合同即自动终止,影视公司应退还40万元费用,“但时至今日,影视公司一直未返还合同款”。该广告公司于是起诉要求该公司将钱返还,并赔偿经济损失31万余元。
昨天,记者就此次起诉采访了海岩。他在电话中说,《五星大饭店》之所以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播出,是因为正赶上召开全国规模的一个大会。当时,央视在黄金时段临时安排了那个重要大会的宣传节目,导致《五星大饭店》被几次调整了播出时间,一直推到了2007年11月才播出,因此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海岩说,据他了解,原被告双方目前还在协商此事,已达成初步意向,正在起草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