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一中院判决华纳兄弟等美国6家电影公司胜诉。被告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及其所属的立华之声音像店出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共判决其向华纳兄弟娱乐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派拉蒙电影公司、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迪斯尼公司6家电影制作公司赔偿19.5万元人民币。
6大电影公司称,他们分别是《日落之前》、《银河系漫游指南》、《机器人历险记》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他们的代理人在立华之声音像店购得上述这些电影的盗版DVD光盘。依照《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行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因此他们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50万元等。
一中院认为,6大电影公司主张的作品依据成员国关系取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资格。立华之声音像店侵犯6家美国电影公司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法院结合音像店的行为、主观过错、美国影片对中国观众的吸引程度等因素,最后酌情认定原告每部电影损失1.5万元,包括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9.5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立华之声音像店停止销售涉案电影的DVD电影光盘,分别赔偿华纳兄弟等6家美国公司9万至1.5万不等的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予以连带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