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的公牛》剧照
如果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关于好莱坞经典影片《愤怒的公牛》版权问题做出的裁决,将会有更多的类似版权诉讼出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0月1日宣布,将同意进一步了解马丁·斯科塞斯电影《愤怒的公牛》编剧女儿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愤怒的公牛》案”)的情况。如果最高法院就该案件在将来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则会使好莱坞电影公司失去之前在相关诉讼中的抗辩优势。
已经过期的诉讼?
该案件由保拉·彼得雷拉提起。保拉·彼得雷拉的父亲弗兰克·彼得雷拉是拳击冠军杰克·拉莫塔自传的作者,他在1963年为马丁·斯科塞斯后来的电影《愤怒的公牛》写了剧本初稿。保拉·彼得雷拉认为:在父亲弗兰克·彼得雷拉于1981年去世之后,版权保护法“28年条款”过期之前,父亲原作的版权收益应该由自己继承。
在这起诉讼案件中,保拉·彼得雷拉起诉米高梅和20世纪福克斯侵犯知识产权,并要求赔偿自己至少100万美元的损失。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庭在2009年驳回了该诉讼,声称诉讼时效过期。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管辖范围包括含加州在内的美国西岸各州,相比于其他巡回上诉法庭,它更加倾向于保护电影公司的利益。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同意进一步了解并考虑电影公司之前的抗辩是否适用于本案。电影公司通常在此类案件中使用“怠诉”抗辩,该抗辩针对那些明知自己知识产权已经遭到侵犯,但仍然故意等到最佳时机(比如电影公司从一部电影的重映版,续集,和DVD销售开始赚钱的时候)才提起诉讼的个人。
不同的上诉法院对“怠诉”抗辩向来意见不一。保拉·彼得雷拉的律师说,如果最高法院支持了之前第九巡回上诉法庭的判决,那么就会导致出现原告“挑选法院,择地行诉”的情况。米高梅回应了保拉·彼得雷拉,称第九巡回上诉法庭做出了正确的判决,米高梅同时还指出保拉·彼得雷拉在18年后才提起诉讼对案件审理造成了“严重”侵害,例如许多关键证人在这期间去世。三年的诉讼时效法规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案件,所以保拉·彼得雷拉在此案中的诉讼请求只能溯及米高梅在2008年发行重制版《愤怒的公牛》之后的收益。保拉·彼得雷拉针对“怠诉”的反驳理由是诉讼时效法规已经完整保护了被告的利益,被告的利益并没有被自己进一步侵犯。
《版权法案》引争议
从历史上看,美国最早的版权保护相关法案是1790年通过的《版权法案》,该法案规定著作权人在作品出版14年内享有作品版权,如果14年到期后著作权人仍然在世,则版权再延长14年;1831年国会通过的《版权法案》则将著作权人的版权年限延长至28年,到期后如仍然可继续延长14年;1909年版本的《版权法案》则在保留初始28年版权同时,将到期后延长年限也提高到28年。
1976年,美国国会针对之前的《版权法案》做出了较大幅度改编,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年限从作品问世开始到著作权人去世后50年结束;对匿名作品、笔名作品以及雇佣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为75年;法案特别确定了“合理使用”概念,明确规定“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合理使用,无论是通过复制、录音或其他任何上述规定中所提到的手段,以用作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在课堂上分发多份拷贝)、学术交流或研究之目的,不属于侵权”。最高法院还特别指出,对于判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需要考虑四个因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版权作品的性质;3)相较于具有版权的整个作品,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内容性质;4)对作品的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
即便最高法院做出了以上四点引申考虑因素,“合理使用”这一概念自从产生至今,就引发了多起充满争议性的版权争议。如在1998年的“洛杉矶时报诉自由共和网站”这一案件中,尽管自由共和网站本身并不是商业性网站,但法院仍然判决由于该网站刊登了洛杉矶时报全文的新闻内容,使得用户可以不向洛杉矶时报付费就看到报纸内容,所以自由共和网站侵犯了洛杉矶时报的知识产权。
但迄今为止争议最大的法律却不是“合理使用”条款,而是国会于1998年通过(也是沿用至今)的《版权延长法案》,这个法案在通过之初就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许多争议,直至今天仍有许多相关案件不断上诉。该法案规定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年限从作品问世开始到著作权人去世后70年结束,对匿名作品、笔名作品以及雇佣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为95年。这个法案从立法之初就备受争议,因为许多大公司极力推动游说该法案通过。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迪士尼的“米老鼠”形象,依据1976年的版权法案,1928年出现的米老鼠形象将于21世纪初失去版权保护,这将使得迪士尼遭受巨大损失。
除此之外,国会议员玛丽·波诺和著名作曲家乔治·格什温的基金会也极力支持推动这项法案。此外,该法案也基于美国与欧洲相关版权保护法律接轨的考虑,保证美国的作品能够在欧洲享有相同的版权保护。
著名的“米老鼠案”
2003年,著名的“艾尔德里德诉阿什克罗夫特”案件(“米老鼠”案)终于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成为了轰动全美的著名版权案件。该案件的第一原告埃里克·艾尔德里德是一位非营利性的互联网出版商,1995年他创立了网络出版社,专门数字化公有领域的经典作品免费提供给用户。他认为1998年法案中规定的版权期限延长20年影响了他网站的经营和生存,所以侵犯了公众利益。
1999年,他向华盛顿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败诉;2000年,他向华盛顿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败诉;2001年他申请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包括:1)1998年版权延长保护期法案的制定超过了宪法赋予国会的立法权限范围,2)1998年版权延长法案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所做的保证,侵害了社会公众言论自由权等宪法权利;2002年最高法院接受该案;2003年最高法院做出判决:1998年的《版权延长法案》并不违宪,艾尔德里德终审败诉。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表示:国会延长20年版权保护期限“不明智,但没有违宪”。
尽管“米老鼠案”终审败诉,但是美国人对延长版权保护期限的做法的质疑到今天仍然没有结束,甚至愈演愈烈。美国宪法对知识产权的原则性规定是“有限期限”,该条款规定:国会有权“通过为作者和发明者,向各自的著作和发明提供有期限的独占性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延长保护期限如果是基于对大公司的利益保护而非“促进科学进步”,则显然和宪法原则背道而驰。
2003年“米老鼠案”之后将近10年,美国最高法院同意接受并进一步了解“《愤怒的公牛》案”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标志。如果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九巡回上诉法庭做出的判决,则会有更多的版权案件出现,会有更多的著作权人使用“怠诉”方法起诉电影公司;如果最高法院支持了第九巡回上诉法庭做出的判决,则大公司对于版权的控制和营收将更加入狱得水,利用“怠诉”的抗辩从此类案件中轻松脱身。
无论做出怎样的判决,“《愤怒的公牛》案”本身的结果只是对“怠诉”抗辩合理性的解释,从根本上并不影响1998年《版权延长法案》的法律效力,也无法改变2003年“米老鼠案”中的判决结果。但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这表明在2003年“米老鼠案”后,面对越来越多对延长版权保护做法的抗议,最高法院终于开始重新审视这个问题,并以“《愤怒的公牛》案”为一个小突破口,为将来可能的对1998年《版权延长法案》是否违宪的上诉案件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