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张韶涵因发片进度不如预期,要求解约却遭前经纪公司青田音乐公司及唱片公司福茂音乐反告求偿3465万元(折合人民币约为760万元),一审台北地院认为,艺人演艺生涯有限,有权主动终止契约,判决张韶涵仅须返还青田2011年支付给她的演唱奖金4万元(折合人民币约为8千元)。案经上诉,高院二审宣判,再加码张韶涵必须另赔福茂63万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3万元)服装造型费用。全案仍可上诉。
张韶涵2002年1月21日与青田音乐文化公司签约,双方约定至2006年9月1日录制10张国语演唱专辑。而到张韶涵2011年10月间公开宣布约止契约,只发行了6张专辑。张韶涵当初认为,有笔酬劳未入帐,决定约满后离开青田与福茂。
不过,青田指出,合约效期应是自动延长至专辑发行完毕,福茂则认为张韶涵有定期领取报酬及车马费,因此属于非法终止契约。
张韶涵也反驳,从2002年1月2日到2006年9月1日,这期间她只发行3张专辑,另外第6张专辑和第5张专辑也相隔1年7个月,明显违反市场惯例,且青田未经她同意,擅自将演艺工作委托光合作用公司,因此有权解约。一审台北地院宣判,认定双方是委任关系,张韶涵有权主动解约,仅须归还预付的4万元(折合人民币约为8千元)酬劳给青田,其余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