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崔永元怒怼影视圈“阴阳合同”,听法律专家实话实说)
崔永元
来源:成都商报
2003年冯小刚执导的电影《手机》上映,崔永元认为该电影及主角“严守一”系对其个人生活的影射。
2018年5月10日21时27分
冯小刚突然在微博中宣布拍摄《手机2》。
2018年5月11日0时09分
崔永元迅速在微博上回应《手机2》的开机——“冯小刚是渣子大家都知道,刘震云变成渣子速度偏快了一些。”并晒出了2018年4月7日与刘震云的来往短信。
2018年5月28日11时08分
崔永元发表“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的博文,晒出了范冰冰某演出合同细节,包括千万片酬、详细的衣食住行费用。
2018年5月29日11时02分
崔永元晒出引发巨大争议的“大小合同”,“这哥儿们”6000万元演4天等情况。
2018年5月29日
范冰冰工作室官微发布“严正声明”,“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并公然侮辱范冰冰女士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规则,又涉嫌侵犯范冰冰女士的合法权益。”
2018年6月3日
据《法制日报》报道称,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相关情况有待后续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表示,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崔永元微博爆料影视圈“阴阳合同”事件持续发酵。在娱乐圈中,“大小合同”“阴阳合同”是否常见,如果属实,相关人员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如何认定电影作品中的影射,在法律上它侵害何种权益?艺术作品虚构的尺度又该如何界定?崔永元部分言辞是否构成对刘震云、范冰冰等人名誉的侵害?
成都商报特邀多位法学专家与律师,一同探讨这些问题法律怎么看。
是否影射?
“《手机》存在诽谤可能,但已超诉讼时效”
成都商报:崔永元认为《手机》影射了自己,且婚外情情节侵害了自己的名誉,但电影主创则对外坚决表示,不存在影射。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影射情节存在?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娱乐法团队负责人张萍:如果故意以影射、暗示的手法对他人进行丑化、侮辱的,有可能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当然,是否以含沙射影的手法侵害他人名誉权,必须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几个构成要件,即(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人实施了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3)侵权行为指向特定的受害人,(4)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5)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本事件中,还要分析《手机》影片内容和崔永元之间的联系,而且要严格区分影射与文学影视创作中的典型化手法。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昆蔚:确实存在诽谤的可能,尽管没有指名道姓,但对特定人物和特定事实的描写,足以让人产生对他人负面的印象,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降低了正面评价。但《手机》这部电影距上映已经过15年,现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崔永元也不便再继续主张。
商业秘密?
“片酬等合同内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存在争议”
成都商报:据崔永元所述,其获得合同的方式为相关人士主动提供,其披露的部分合同条款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相关人士主动提供合同的行为,很可能是违法行为。如果是演艺公司内部员工对外提供合同,则可能违反了其与公司之间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因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对外泄露合同,则可能违反了保守秘密的约定。如果合同真的如崔永元所说,是别人主动提供,那么就不能说崔永元取得合同是违法的,但崔永元对外公开合同内容,可能侵犯他人隐私。当然,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话,可能要适用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制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翟继光:如果合同里存在商业秘密,不仅合同的甲乙双方要保密,甲乙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也不能随意泄露合同里的内容,崔永元的做法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在经济生活中许多合同都是保密的,不仅双方不准向第三人披露,并且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披露,范冰冰可以起诉崔永元。
李昆蔚:范冰冰主张侵犯其商业秘密,但被曝光的片酬细节等合同内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存在争议。一个明星的报价对于业内人士而言,其实是相对透明的,影视公司之间应该清楚明星的大致报价,甚至还存在部分明星透露天价报酬抬高身价的情况。涉及真正作为商业交往行为中的主体,片酬也不一定构成商业秘密。即使存在商业秘密,也不便主张赔偿。一般情况下,泄露商业秘密会带来实际损失。在本次事件中,崔永元泄露合同的行为给范冰冰一方带来怎样的损失,举证难度较大。如果不能进行充分举证,可能难以向崔永元主张赔偿。
阴阳合同?
“若逃税主体不是明星,不能以此追究明星的责任”
成都商报:在娱乐圈,“大小合同”、“阴阳合同”是否常见?效力如何认定?
张萍:在娱乐圈中,“大小合同”、“AB合同”、“阴阳合同”是常有的,一方面是行业内很多人法律意识不强,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现在很多地方都有优惠政策,税点本来就比较低。越来越多的明星工作室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依靠在税收优惠政策地区设立公司的方式,也可以合法取得低税点的优惠。况且,强势的一线大牌明星有议价资本,完全可以要求制作公司承担税费,例如前面曝光的合同中约定的就是税后酬金。所以,有时往往不是明星要求做“大小合同”,是制作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这样的做法。如果制作公司以此降低纳税的成本,从而达到降低整体制作成本的目的,那么逃税的主体不是明星,不能以此追究明星的责任。
孟强:所谓的“大小合同”、“阴阳合同”,往往是指同一项交易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明,一份为暗,两份合同的核心条款,尤其是价格条款存在较大差异,前者对外公开或交给有关机关审查备案使用,后者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和价款约定。实践中出现“阴阳合同”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某些限制性规定。目前披露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范冰冰签了“大小合同”或“阴阳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合同双方通谋形成虚假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具体判断。
成都商报:利用“阴阳合同”逃税避税的,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张萍: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翟继光:出现这样的合同,不一定是为了逃税漏税。还要看是否只按其中一份合同去报税。另外,判断是否偷税漏税,只看合同是不够的,最主要的是要看企业在账务上怎么处理,如账上的数额是多少,报税的时候报的数额是多少,只有这样才能看出来。但由于涉及到企业的隐私,个人一般不容易发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个人所得税必须要代扣代缴,一般都是合同里发钱的这一方来代缴。所以即使真的存在偷税漏税的话,也不是艺人在偷,而是支付片酬的一方在偷。所以应该由片酬的支付方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查实,一般要缴纳滞纳金、罚款,属于行政违法。要担负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很小,2009年刑法修改后,不管个人还是企业,在税务机关给予处罚后,将税补交了,一般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偷税漏税和其他违法行为相比,情节不严重,直接给予刑法评价不合适。此外,如果随意上升到刑法层面,可能会影响到市场活力。
侮辱诽谤?
“崔永元言论有可能构成侮辱”
成都商报:崔永元在采访及个人微博中,使用“渣子”。“你不用演,你是真烂”。“无耻”,是否已经达到侮辱、诽谤他人的界限?
张萍:从这个事件中分析,是否构成对范冰冰等其他人名誉权的侮辱、诽谤,从目前崔永元发布的信息来看,其言论有可能构成侮辱。而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如果崔永元所述非事实,并且损害了相关人士的名誉权,则可能构成侵权。当然,也不排除这是一种宣传、炒作手段。
李昆蔚:侮辱诽谤从民事角度上来讲,涉及名誉侵权,这类词语已经触犯侵犯他人的界限。像“渣”“烂”、“无耻”等是明显带有对他人有侮辱性的词语,从大众评论来看,也确实降低了社会大众对他们的评价。
成都商报:范冰冰作为娱乐明星,隐私权是否受到限制?与民众的隐私权区别何在?
孟强:范冰冰作为娱乐明星属于社会公众人物,也属于注意力资源型的公众人物。正是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其言行举止可能影响到社会大众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限是现代社会的共识。不过,娱乐明星不同于政治型的公众人物,并不关乎公权力的行使,一般并无财产申报、公开的义务,其财产隐私仍然应当受到保护,演艺收入属于个人私事。
尽管如此,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和基本根据怀疑公众人物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进而暴露了财产隐私的,则此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他人还是有权检举和公开。公众人物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可以通过提供反证等方式进行公开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