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奇帆喊话CDR政策:最忌打着独角兽的旗子不断圈钱

2018年06月15日,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高金/SAIF)与财新传媒联合主办的首届中国国际金融发展论坛在上海举行。

大会上,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奇帆就利用金融服务科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黄奇帆现场演讲实录

目前,我国的研发投入总量并不小,已达到世界第二,并且每年增长率很高,到2020年,我国GDP将达到100万亿元左右,R&D占GDP的比例将达到2.5%,全社会研发投入将达到2.5万亿元。研发投入量不小,关键要提高研发投入的产出效率。为此,结合今天论坛“探索金融服务科创经济新模式”的主题,我谈六点意见:

一、分类指导,把握好“0—1”、“1—100”、“100—100万”三大阶段财政、金融的科研投入

做好创新驱动,关键是针对性推动创新的三个阶段分类施策,分别予以财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投入:第一阶段是“0—1”,是原始基础创新,是原始创新、基础创新、无中生有的科技创新。这是高层次专业人才在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在大专院校的工程中心、在大企业集团的研发中心搞出来的,需要的是国家科研经费、企业科研经费以及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的投入。第二阶段是“1—100”,是技术转化创新,是技术创新、是基础原理转化为生产技术专利的创新,包括小试、中试,也包括技术成果转化为产品开发形成功能性样机,确立生产工艺等,这是各种科创中心、孵化基地、加速器干的活。这方面就要调动各类智商高、情商高、有知识、肯下功夫钻研又接地气、了解市场的人,建立各类小微企业,在各种科创中心、孵化基地、加速器做好技术转化创新工作。目的是形成让人看得见摸得着的产品生产过程。第三阶段是“100—100万”,是大规模生产力形成,是将转化成果变成大规模生产能力。比如一个手机雏形,怎么变成几百万台、几千万台最后卖到全世界去呢?既要有大规模的生产基地,这是各种开发区、大型企业投资的结果,也要通过产业链水平整合、垂直整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二、三个“1/3”的专利股权分配体系,是做好科研成果转化的关键

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和专利收益分配,能够激发科技人员和机构的巨大创造活力。比如,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周围,吸附了数千个专事成果转化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形成了近万亿美元产值。很重要的原因是科研成果收益分配的“3个1/3”。美国《拜杜法案》规定,凡是使用政府科技或企业资本投入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一分为三”:1/3归学校或公司,1/3归研发团队,1/3归负责转化成果的中小创新企业。这个跟我国的不同在哪?以前计划经济的时候,一切专利归国家和集体所有;2000年以来随着科研体制的改革搞活,成果发明人可以获得25%—50%的专利权;最近两年,进一步放开,成果发明人享有股权可以50%甚至75%。政策的着力点主要是针对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加强激励。但仅仅这样,还是不够的。要知道,能搞出“0—1”的不一定搞得出“1—100”,基础创新的设计发明人与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人、生产工艺转化者、生产制造组织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给了发明人50%、75%的股权,最后好像没看到太多的百万、千万、亿万富翁出来的重要原因,因为他们尽管占有50%—75%的股权专利,但由于没有太多的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专利效益最终体现不出来。根本原因是缺少《拜杜法案》这样的规定,缺少对转化专利的企业予以激励,导致创新成果没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们应该好好学习《拜杜法案》,把科研机构、研发人员、科技企业三方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符合六个特征的孵化器是抓好转化基地的关键

一些地方搞孵化器,往往拿出一栋楼不分青红皂白,免几年房租,用低租金成本吸引一批科创类企业或中小企业,“拉进篮子都是菜”的搞法,除了热闹,效果不会好。美国硅谷之所以孵化能力强,很关键的是,这些孵化器集合了6大功能:一是项目甄别。聚焦专业领域,把好准入环节,分门别类,不能散而杂。生物医药孵化器,不能弄一堆机器人或其他行业的孵化企业。二是培训指导。创新创业者经过培训,成功率一般可从10%提高到30%。三是共享服务。公共实验室、专用设备或专业设施,由孵化器提供。四是股权投资。有种子基金、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引导基金等多层次投入体系,覆盖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五是收购转化。通过上市、集团收购、合资合作、成果转让等措施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六是资源集聚。孵化器应成为行业信息传递、知识交流、人才汇集的窗口。总之,归纳美国硅谷地区办好孵化器的上述六项措施,可以启发我们:搞孵化器、加速器不是搞房地产开发,一个省的创新平台不在于各级地市州、区县开发区大批量、排浪式地去搞几十个上百个平台,关键是要少而精的搞出若干个集聚上述六大功能的创新平台足矣。一个符合要求的平台可以孵化出上百家甚至上千家优秀高科技企业。

四、在“100—100万”阶段抓好独角兽企业的培育工作

从经验看,独角兽企业往往有五个特点:

一是独角兽企业通常产生于“100—100万”阶段发展的高科技企业;

二是成长之后市值巨大;

三是成长过程不断吃钱,多轮融资,融资规模大;

四是技术含量和商业模式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趋势、成长潜力巨大;

五是产品有时代意义、全球意义和巨大市场。

因此,发展独角兽,应当重点在“100—100万”这些大规模产业化成长阶段的高科技企业中,选择有成为独角兽可能的予以支持。投资独角兽,最忌的就是“马后炮”,“事后诸葛亮”,对那些已经从独角兽成长为“恐龙”、市值与股价成长潜力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丧失的企业去追捧投资;最忌对一些缺少真正技术含量、没有前瞻性商业模式却非常善于投机取巧、包装的看似独角兽的企业去追捧投资;最忌那些打着独角兽的旗子不断圈钱,又不断出现高管跳槽、大股东股权抵押套现搞庞氏骗局的企业去追捧投资。

五、将VC、PE作为推动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杀手锏

如果说资本市场是股权投资的战场,独角兽是科创企业的主力军,那么,VC、PE就是市场化选择独角兽的啄木鸟,是金融服务科创经济的关键所在,是培育独角兽企业的催化剂、良师益友。美国的资本市场中,各类VC、PE集聚的资本总量达到10多万亿美元,我国现在注册的PE类企业近5万个,集聚的资本也就是五万多亿元,规模小、杂而散。如何提高股权投资机构的质量和能力,是中国资本市场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好的VC、PE公司有三个业务判断标准:一是应当具有好的业绩回报,其收益风险比、平均收益率、回报率、波动率等主要指标良好;二是有好的投资观念、投资流程、投研人员,有好的风控体系、流程和措施;三是有好的、优化的公司组织架构,有较高的管理效率。就服务科创企业而言,好的VC、PE公司,有的善于在“1—100”阶段对前景看好的转化创新类企业投资,有的善于在“100—100万”阶段跟踪投资、慧眼识珠,正确选择有成为独角兽可能的企业,参与独角兽企业的多轮投资活动,并能提供合理价格支持,促使企业上市时股价合理。

六、政府要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建立良好环境

主要有五个方面工作:一是发挥股权投资市场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包括出台参考拜杜法案的政策、VC和PE服务科技创新政策、上市公司独角兽制度,等等。二是完善股权投资的政策环境,比如,对高科技股权投资,其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15%予以征收。三是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引领作用,与各类VC、PE结合,当好母基金。四是完善以资本市场为主的多层次股权投资市场,畅通股权投资的退出通道。五是推进提升VC、PE企业的品质,约束规范阻挡创新的不利因素。

黄奇帆表示,"如果把上述六项工作做好,一定能很大程度提高我国的科技研发投入产出能力,一定能更好的走出金融服务科创经济的新模式,赢得高质量高效益发展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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