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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渊源
(法学领域术语)
民法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表现和存在的各种具体形式。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如宪法、
比较立法
(法学术语)
比较立法,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包括国际法的比较研究,借鉴外国法律,吸取其有益的经
刑事类推
(法学术语)
刑事类推是对于法律无处罚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以推论的方法,比附援引与其行为性质
赫梯法典
(法学术语)
赫梯法典,《赫梯法典》是赫梯历史上重要文献之一。它的编撰始于赫梯古王国时期,很可
中间时法
(法学术语)
中间时法在我国刑法典中是没有出现过的,但国内外一般认为中间时法是指在某种行为的行
公有财产
(法学术语)
公有财产是全民所有的国家财产和劳动集体所有的集体财产。在中国,国家财产主要包括:
法言法语
(法学术语)
法言法语是执法部门或法律工作者表述的程式化的法律专业用语,其特点是注意含义精确而
立案方式
(法学术语)
立案方式是指根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立案的案件的具体的
产权清晰
(法学术语)
产权清晰是指要以法律形式明确企业的出资者与企业的基本财产关系责任要清晰,即企业在
膨胀主义
(法学术语)
膨胀主义是有关破产财产范围的一种立法原则。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所有
大洋岛屿
(法学术语)
大洋岛屿又称“远海岛屿”,与近海岛屿相对。远离大陆处于海洋中的岛屿。但是这一概念
共同质押
(法学术语)
共同质押是指债务人一人和第三人或两个以上的第三人为同一债权人的同一笔债权而设置的
排斥期间
(法学术语)
排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此期间不行使权
抵押实现
(法学术语)
抵押实现就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这也是抵押权最终的意义
转开保函
(法学术语)
转开保函通常是指按外国法律或外国政府的规定和受益人的要求而进行的担保,其目的是为
显性侵权
(法学术语)
侵权事件的施害者以各种显性的手段,对受害者的权益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实施显性侵害;或
沿革解释
(法学术语)
沿革解释,法学术语,论理解释的一种,又称历史解释。指考察某一法律规范制定的历史背
中止运输
(法学术语)
终止运输:指的是卖方,在遇到买方无力清偿或不愿清偿债务时,对于脱离其占有但尚处于
风俗犯罪
(法学术语)
风俗犯罪是日本等国学理上划分的犯罪类型之一。违背性道德等社会善良风俗的犯罪。包括
债权关系
(法学术语)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
友好仲裁
(法学术语)
友好仲裁是指仲裁庭经双方当事人授权,在认为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会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情
保证范围
(法学术语)
保证范围是指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它包括主债权以
审理查明
(法学术语)
审理查明是法学术语。审理查明可以从案件的发生、变化及现状,围绕涉案当事人的行为进
预售合同
(法学术语)
预售合同是指由购买者(预购方)与出售者(预售方)约定的由购买者预先支付价金之一部
国内法学
(法学分支学科)
国内法学是以国内各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各法学分支学科。国内法学,以国内各部门法为研
法律体例
(法学术语)
法律体例,法律的外部结构形式。指法律卷、编、章、节、条、款、项、目的部分,段落的
一物一权
(法学术语)
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
中性行为
(法学术语)
中性行为是一个法学术语,指介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的行为。虽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
法律类推
(法学术语)
法律类推又称“法律的比照适用”。中国古代称之为“比附援引”、“比引科断”。审判机
起诉便宜
(法学术语)
起诉便宜是指允许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拘泥于法律的一般规定,在决定是否起
概括故意
(刑法学术语)
刑法学术语,不确定故意的一种,又叫“韦伯故意”。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租赁对象
(法学术语)
租赁对象是一个法学术语。租赁对象是租赁行为的标的,是租赁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
账户质押
(法学术语)
账户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银行账户所表彰的财产权利为标的向债权人出质以担保其
立法理由
(法学术语)
立法理由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某项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原因,即该项
刑罚赦免
(法学领域名词)
刑罚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 (法律词语)赦免是国
留置财产
(法学术语)
留置权的概念最早是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一般认为,留置权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
人身利益
(法学术语)
人身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利益不可分离也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
紫色通报
(法学名词)
紫色通报,是案情通报,向有关国家通报某重大犯罪案件或特殊犯罪手段的情况。紫色通报
法定之债
(法学术语)
法定之债,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
实际损害
(法学术语)
实际损害,亦称“积极损害”、“所受损害”。“可得利益损害”的对称。因加害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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