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经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设立、变更和撤销,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1条,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