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大会是依据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代表全国国民于中央行使「政权」的机构,为中华民国五权宪政体制中的最高政权机关。中华民国败逃台湾后,本机构事实上变为台湾地区的最高政权机关,2005年6月7日,国民大会通过立法院修宪案决议,将此中央机构自我废除,改变了中华民国宪法的架构。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经由修宪程序,在1948年4月18日议决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同年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并且优于宪法而适用,使得南京宪法于公布后不久即无法真正落实。国民政府迁台后,宪法的适用性以及国民大会的职权逐渐受到质疑。于是在1991年确立了第一届国大代表的退职,并开始遴选新任国代以及调整宪法,其后历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