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商标申请人可以请求对其商标申请进行分割。原申请的申请日应当继续适用于分割后的每个申请。申请人不可撤回其提出的分割请求。2014年5月1日以前,我国在商标申请程序中采取"一标一类"的做法,即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只能对同一类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不允许跨类申请。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为了向中外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努力使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有关修法单位将现行《商标法》中规定商标申请允许"一标多类、跨类申请",即规定:"商标局可以适时受理在一份申请中同一商标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的注册申请。"对"一标多类、跨类申请"而言,商标分割制度是其重要的配套措施,允许商标跨类申请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