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国会选举是1912年至1913年举行的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于3月11日公布实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叅议院定之。"1912年5月7日,北京临时参议院议决国会采用两院制。1912年8月10日,临时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筹备国会事务局官制》公布。此后又分别公布了两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