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牛津规则全称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学会规定的对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C、Z、F)条件的详细解释。1928年华沙会议上制定了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1928年华沙规则》,共22条;后经1930年牛津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定名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一直延用至今。其中对卖方在船舶装运、保险、制备单据,提交证件及保证货物的品质等方面的责任,买方在偿付贷款接受货物与检查货物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货物风险及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等等,都有详细规定。这个规则对任何进出口交易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用,只有当双方在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