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和建筑历史环境(historic environment),艺术学-设计学-环境艺术设计-〔概念术语〕,城市和建筑语境中的历史环境是由与土地密切相关的文化遗产与地域环境共同构成的整体性物质空间,它不仅包括历史遗产周围的人工建成环境,也包括塑造物质本体的自然环境。形成过程从历史遗产的发展历程看,对城市历史环境的认知经历了从历史建筑到周边建筑,从历史城市本体到它所代表的文化内涵,从塑造城市的自然地理环境到文化内核的过程。20世纪60年代,伴随古迹保护思想指导下的实践深入,人们慢慢意识到仅仅保护某个古迹,难以全面地展现历史环境的所有价值,因此,保护对象从古迹转向历史环境。1962年在法国颁布的《马尔罗法》中提出关于历史街区保护,应保护其每一栋建筑而不得进行随意拆除和维修。1964年《威尼斯宪章》指出:“历史遗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呈现的一种独特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以及乡村环境。”随后在世界各国的宪章立法中,历史环境保护的认知得到进一步深入发展。1987年《华盛顿宪章》将历史环境范围扩大至历史城镇、城区,并阐明了其保护原则、意义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