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social service system for the disabled),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与服务,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总称。具体指国家和社会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类别化的服务需求,以社区为基础、机构为骨干、家庭为依托,建立覆盖城乡残疾人的社会服务系统。是社会服务中基本公共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以康复服务、教育服务、就业服务、托养服务、综合设施服务、无障碍服务、法律服务等体系建设为首要目标和核心内容。社会服务产生于西方国家,是现代社会的产物。19世纪英国政府对那些流离失所者提供一定服务,一些上层社会的妇女也对贫民实施帮助服务,这被认为是社会服务的最初状态。20世纪初,英国的一些医院开始对病人分发救济品和需要评估服务。随着相关培训课程的发展,英国出现了社会服务员。这是社会服务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表现。作为一个学术概念,社会服务是由蒂特马斯于1951年最早提出的,他指出1911年英国实施的国民健康保险(现金支付)不是社会服务,而1931年普遍实行的医疗保护照顾是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