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administration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工学-人居环境科学. 风景园林学-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管理〕,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的机构,包含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处)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设置相应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核定人员数量,承担法定职责。从设置主体看,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负责;从职能上看,要赋予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的职责。从机构性质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的属于政府设置的专门机构或职能部门,有的是行政机关,也有的是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级别看,有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等不同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