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managerial right of country land),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农业物质要素投入-农业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词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从农村实践中发展而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①以私有为基础的自由经营阶段;②以集体所有的国家计划型经营阶段;③集体所有的自主经营阶段;④以集体所有的承包经营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来自以集体所有的承包经营阶段,用于确认农村土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相应权利和义务。首次在法律上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的是1987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第8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于集体土地之上,并将其置于“财产所有权及其有关的财产权”一节,可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权利类型,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