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专项补助费(Special allowance in ethnic areas),法学-民族学-民族理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中国的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民族地区专项补助费,国家财政为解决民族地区一些特殊开支而安排的专项资金。1963年12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文件规定:在核定年度预算收支时,国家预算每年安排一笔“民族地区补助费”,作为解决民族地区一些特殊性开支的专款。民族地区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别用。“民族地区补助费”于1964年开始实行,极大缓解了民族地区的财政困难。改革开放后,国家不断加大民族地区补助费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投入力度,通过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着力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