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Radioactive Pollution),放射医学与防护名词,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以国家主席令第6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该法规定: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