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Civil Duty Convention on Sea Transport of Nuclear Material)是2014年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放射医学与防护名词。该公约是在原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属的欧洲核能机构所做出的决定及采取的协作措施的基础上,于1971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海上核材料运输的国际法律会议上通过,1975年7月15日生效。《1960年巴黎公约》及《1963年维也纳公约》适用于海上核材料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核事故造成的核损害,此公约也规定海上核材料运输过程中引起的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仅由核装置经营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