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