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著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司法组织纲要法》设置的特区三级法院体制即全面开始运作,负责行使国家赋予澳门特区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作为唯一有权行使审判职能,确保维护权利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遏止对法律的违反,以及解决公、私利益冲突的司法机关,法院进行审判时,祇根据法律对属其专属审判权范围的问题作出裁判,不受其他权力干涉,亦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这是司法独立、伸张正义、确保社会稳定和保障市民权益的基础。终审法院是澳门特区法院等级中的最高机关,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