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人(如委托代理人等),或者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约束的人(如证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的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申诉人和被诉人之分。申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提起仲裁程序的人。被诉人是被提起仲裁程序,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知其应诉的人。被诉人可能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只是申诉人的主观认为。但可以肯定的是双方发生了争议,需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仲裁活动的主体,劳动权利义务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之间。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意义在于: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在审理中保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以及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