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联邦德国刑法中规定的类罪名之一。指维护违宪政党或团体,进行以破坏为目的之谍报活动和违宪的破坏活动,散发违宪组织宣传品,使用违宪组织的标志,对国防军和公安机关进行违宪影响,诽谤联邦总统,以及对国家及其象征和宪法机关进行侮辱,从而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的犯罪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各种行为:一为维护违宪政党或团体或与此相关的行为,包括散发违宪组织宣传品和使用违宪组织标志;二为违宪破坏活动,即以破坏为目的之谍报活动和违宪之破坏活动;三为违宪影响,即对国防军和公安机关施加违宪影响;四为侮辱、诽谤行为,即诽谤联邦总统、侮辱国家及其象征和宪法机关。(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4)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存在与内部安全或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宪法秩序。多数行为都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对本罪既遂的成立条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各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为此,本罪属行为犯。依照联邦德国刑法,犯本罪的,一般处以5年以下的自由刑或罚金,犯本罪未遂的,也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