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法律术语)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另一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一种制度其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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