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罗马行省制度,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为统治征服地区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行省”一词源于拉丁文provincia,有“委托”之意,原指意大利境内的行政区或境外由罗马官员治理的地区,后专指意大利境外那些必须向罗马国家纳贡的属地。行省设置约始于公元前3世纪下半叶,公元前130年前后已建立9个行省。随着罗马国家的领土扩张,行省数目不断增加,遂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每建一个行省,都由元老院制定治理该行省的法规,确定该行省的区域范围、城镇数目及行省居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该行省应缴纳贡赋的品种与数量。罗马统治者采用包税制剥削行省居民。行省的土地、资源等被宣布为罗马国有财产,由国家经营、转让或出租。元老院向每个行省委派总督1人、副总督3人和财务官1人。总督通常由卸任的执政官担任,在行省内拥有生杀予夺的全权。建置行省,广泛修筑道路网,利于意大利本土与境外属地之间经济与文化的交流。共和末期,G.J.凯撒(公元前100~前44)改革行省管理制度,扩大行省公民权的授予范围,整饬行省的吏治,实施自治市法,给行省城市以自治权。至奥古斯都(公元前27~公元14在位)时,行省被分为元首直辖与元老院直辖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