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店系统结算关系,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图书的购进、调拨、调剂等经济业务的发生,发货店与销货店之间、销货店相互之间,必然发生货款的划收和偿付的情况,需要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为了保证图书调拨业务顺利进行,维护频繁复杂的结算工作秩序,文化部早在五十年代时,就对书店系统图书调拨货款结算关系作了规定,北京、上海等发行所(包括自办发行的出版社)对全国各地书店,省级书店相互之间,省级书店对所属市县书店,省内销货店之间,均实行直接结算; 省级书店与省外销货店之间,市县书店与其它省级书店及其所属市县书店之间。一律通过双方的省级书店办理承转结算。这种结算关系。一直延续。结算必须按法律规定进行。在中国,社会产品的分配和交换,必须通过货币收付实现,这种货币收付关系是由法律规范加以规定的。法人之间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明确选用适当的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付款条件,共同遵守;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由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合法的金融机构办理转帐结算。结算合同是银行与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用转帐方式进行收款付款而达成的一种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