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律适用公约》(),1第13届海牙,。该公约共5章28条。主要内容有:1、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由一方(代理人)有权代表他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不管代理人是否是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都属于该公约的适用范围。2、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一是意思自治原则,二是当事人未作选择时的法律适用。3、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公约采取折衷方案,规定以代理人的营业地和行为地作为连结点。4、一般条款和其他问题。规定了与公约适用有关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公共秩序保留、公约的保留、国内法强制性规定的优先适用等。根据公约第16条规定,法院应该给予任何一个与特定的代理关系有重要联系的国家的强制性法律优先适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