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是1988年5月9日至28日,由国际统一租法协会主办,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国际会议专门讨论《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草案) (以下简称《公约》),形成的最后文本,供有关国家签字。《公约》最后文本共3章25条及序言部分。制定《公约》 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除各国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法律障碍,鼓励更多人利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维护各方正当权益。制订《公约》的宗旨,是坚持公正均衡原则,照顾到国际融资租赁中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公约》 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要同受一缔约国的调整; 公约适用于一次或多次转租交易; 公约不适用于个人或以家庭为目的交易; 供货协议或租赁协议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意排除对该公约的适用,则公约不适用。(1)主要是为了消除各国在经营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法律障碍,及发生纠纷后适用统一的国际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