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法纪监察是指由国家专门设立的行政监察机关(包括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监察法》以及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等的规定,对环境行政主体及其国家公务员以及环境行政主体任命的其他公职人员是否遵纪守法、是否廉洁行政等所作的监察监督。所谓环境行政法纪监察主体,就是指依法设立并专门履行国家所赋予的行政监察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即监察部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监察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据此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是环境行政法纪监察主体,其均有在其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范围之内对环境行政法纪监察对象依法实施监察监督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