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的条例。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删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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